土地可以買賣嗎——拉科塔與現代西方的兩種目光
「土地可以買賣嗎?天空可以買賣嗎?」提出這個問題的,是拉科塔(Lakota)領袖坐牛。那不是一句口號,而是一個真正的問題。問題底下還藏著更深的一層:要擁有一樣東西,你是不是得先承認它是一件「東西」?坐牛看土地的眼光不是這樣。對他而言,土地不是可以買進賣出的物件,而是一位親人。
土地在我們眼中是什麼,隨文化而全然不同。有人看見地籍圖上的一組號碼,有人看見祖先曾在其上行走的、活著的存在。土地在所有活人的腳下,也在所有亡者的身上。
賣不掉的母親
拉科塔語裡有一句禱詞:「Mitákuye Oyásʼiŋ」——我們都是親人。這句話不只說給人聽。土地、河流、山、狼、鷹,全都在這張親屬網之內。對拉科塔人來說,Paha Sapa,也就是黑山,像一位神聖的祖先。那是靈魂居住、人們向其祈禱、與之交談的活體。你不能賣掉母親;你也不能賣掉 Paha Sapa。
一八六八年的《拉勒米堡條約》把這片土地永久保障給拉科塔。後來黑山發現了金礦。條約被單方面撕毀,土地遭到強占。但這個故事最令人震動的部分,發生在很久以後。一九八〇年,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土地是被不正當地奪走的,連本帶利判給拉科塔一筆超過一千七百萬美元的賠償。拉科塔拒絕領取。拒絕,是因為收下這筆錢,等於永遠放棄對土地的主張。那個帳戶如今已經漲過十億美元,仍原封不動地擱在國庫裡。
這種目光不是拉科塔獨有,而是這片大陸原住民共通的直覺。另一句著名的話被歸給蘇夸米希族酋長西雅圖:「你們怎麼能買賣天空的溫暖?這個念頭對北美原住民來說是陌生的。」對這些民族而言,土地不是財產,而是一種關係。祖先埋在其中,孩子在其上出生,野牛在其上吃草,是一個活的整體。對大平原諸族來說,野牛群與土地是分不開的織物;毀掉其中一個,另一個也會死。西方對野牛的屠殺,瞄準的因此不只是一種動物,而是一整套生活方式。
而這場毀滅不是意外,是刻意的策略。據說謝里登將軍講過,讓原住民屈服最快的辦法,是把野牛減少到他們會餓死的地步(這番話出自謝里登將軍之口並無文獻佐證,該說法源自一本一九〇七年出版的回憶錄)。軍方甚至免費發放彈藥給獵人。曾有數百萬頭野牛遊走的平原,到二十世紀初只剩下幾百頭。要拿走土地,他們先擊中了土地的心臟。
值得在這裡停一下:對十億美元說「不」。初聽之下難以相信。但重點不在錢。對拉科塔而言,收下那筆錢,等同於承認母親有一個價格。有些事情,「多少錢?」這個問句本身就帶著冒犯。而這個拒絕,也向現代世界拋出一個安靜卻沉重的問題:在一個假定萬物皆有價的時代,還有多少人記得,有些東西是不能賣的?
勞動所至,土地所歸
現代西方的土地故事,從一位哲學家開始:約翰·洛克與他的勞動理論。十七世紀,他說:你若在一塊土地上投入勞動——耕種、整治、在其上建造——那塊土地就成為你的。這套「勞動理論」為財產權奠了基,如今幾乎坐進了所有法律體系的核心。基督教神學也站在旁邊:《創世記》要人「治理這地」。
接著又來了一條原則:Terra Nullius,「無主之地」。若一個群體沒有按西方認得的方式利用土地——不圍籬、不登記——那塊土地就被視為無主,可以取用。於是住了數千年的民族,其土地在紙上「合法」地換了手。對坐牛的族人而言,悲劇正在這裡:他們對土地的敬意,在西方眼中恰恰是讓那片土地顯得「空著」的東西。
把土地與權力綁在一起的語言,在別處也有自己的歷史。《詩經》裡的「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土之濱,莫非王臣」,講的是一種包攏一切的歸屬:土地先屬於君王,人才在其上安身。這與洛克的路徑正好相反——洛克讓所有權從個人的手上長出來,那句古語則讓它從上方降下來。但兩者共有一個前提:土地是可以被歸屬的。真正被排除在外的,是把土地當成親屬的第三種答案。
有意思的是,這套邏輯先在西方自己身上試過。英格蘭的「圈地運動」把數百年來人人可用的公共牧地變成私產;農民被逐出自己一直在耕的土地。也就是說,把土地變成商品的念頭,在殖民地之前,已經先拿歐洲自己的窮人排練過。這種目光的生產力驚人——它為現代資本主義、農業與工業開了路。但每一道籬笆背後,都留著曾經自由踩在那裡的腳的故事。財產帶來了保障,同時也建起一個會說「這裡是我的,你不能進來」的新世界。
把兩種視角並排放著,浮上來的問題其實不在法律,而在「存在的是什麼」。對拉科塔,土地是活著的、有感覺的、可以與之建立關係的主體;對西方,土地是被丈量、被切分、可被擁有的客體。一邊把人看成土地的一部分,另一邊把土地描述成人的一部分,也就是財產。
兩種目光都對的地方
不把土地看成可以無限榨取的客體,而看成自己身處其中的一張網——這正是現代生態學用千萬筆數據抵達的結論。拉科塔不是把它當理論,而是當生活方式活了幾千年。我們今天叫做「永續」的東西,有一部分只是他們一開始就知道的那種親屬關係。
把人放回自然的秩序裡,本身並不是什麼異國情調。道家講「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」,說的是同一個方向:人不是站在自然之外下指令的一方,而是在一連串效法關係的末端。差別在於,這個洞見多半停留在修養與哲思的層面,很少長成一套關於誰能占有什麼的具體制度。
這種直覺今天在一個意想不到的地方迴響:法律書裡。紐西蘭的旺加努伊河、印度的恆河、加拿大魁北克的喜鵲河,都取得了法律上的「人格」。
也就是說,這些河流不再是一個「什麼」,而是一個「誰」。流動、不被汙染、維持自身的生態,成了可以在法庭上主張的權利。
洛克把土地叫做「有待耕作的客體」,現代法律卻悄悄轉向拉科塔的語言:有些存在不是為了被擁有,而是為了被建立關係。
另一方面,不屬於任何人的東西,人人都可以主張。西方的做法,對人口不斷增加的世界或許是一種必要。財產權消除了模糊:誰擁有什麼,哪一份契約有效?沒有這種清晰,大規模農業、城市與基礎建設都建不起來。沒有個人財產的保障,信貸、住宅金融、長期投資這類經濟也不會成形。
孟子筆下的井田制,把一塊地劃成九格、八家各耕其一、中央一格共同耕作,恰好落在這兩端之間。每戶有自己確定的那一塊,但整片地仍靠共同的勞動維繫。這套安排在歷史上究竟施行到什麼程度,學者至今爭論不休;但它作為一個構想仍值得留意,因為它把「這是我的」與「這是我們一起養著的」放進了同一張圖上。
也許未來就在於把兩種目光合起來:西方提供的保障與秩序,加上原住民傳統對土地的敬意。這樣的縫合並不抽象——臺灣關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的爭論,本質上就是同一道題:一套以地籍與所有權為語言的法律,要如何承認一種並不是用所有權來記憶的土地關係。因為既要保護土地,又要在其上公正地生活,唯有既不把它看成純粹的財產,也不看成不可觸碰的禁忌,才有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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